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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8  浏览次数:98
核心提示: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介绍文章来源:驻以色列经商参处2013-07-18 03:27  以色列的技术创新著称于世,高科技在其经济发展中占
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介绍
文章来源:驻以色列经商参处 2013-07-18 03:27
  以色列的技术创新著称于世,高科技在其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以积极的创新政策、世界领先的研究机构、高科技创业公司都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应的,以色列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强。中以建交以来经贸合作快速发展,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已经成为热点。了解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两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将有利于与以开展技术合作。
 
  一、以色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色列1967年制定新《专利法》,并于1995年8月修订。1972年开始实施《商标条例》,1990年制定了商标标准。工业设计方面的立法可追溯到以建国之前英国托管下的巴勒斯坦地区实施的《专利和设计条例》(1924年),后经修订。2007年,制定了新的《版权法》。 
 
  以色列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及其保护对象情况如下表:
 
  以色列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简表[1]
权利形式及主要立法
涵盖范围
例外和限制
保护期
版权和相关权利
《2007年版权法》,《1984年表演者和广播组织权利法》,《1978年版权(保护音像制品制作者公约)条例》,《1953年版权(美国)条例》,1950年《版权(伯尔尼公约)条例》,1999年《版权(TRIPSta_ue_src="http://pub4.mofcom.gov.cn/webflow/article/input.jsp?cid=14285&etype=1#_ftn2">[2])条例》,2002年《版权(罗马公约)条例》
原创文学、戏剧、音乐、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影片、录音);出租和道德权利;相关权利包括表演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合理使用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录音制品从制作起50年,表演为50年
专利
经修订的《1967年专利法》,《5729-1969号专利条例(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管辖权)》
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独创性的产品和工艺
人体治疗方法、植物和动物的新品种。非从自然获得的微生物有机体除外
申请之日起20年,药品专利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延长最多5年
工业设计
修订后的《专利和设计条例》
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且未在以色列发表过的设计
非商业使用
申请之日起最高15年
商标
经修订的1972年《商标条例》,1999年《商业侵权法》中关于假冒的条款(Passing off pursuant to  Commercial Wrongs Law, 1999)
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违反道德或公共政策的标识;欺骗性和不具显著性的标识
申请之日起10年;只要商标依然使用即可继续延长10年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
经修订的1965年《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法》;《商标条例》
根据《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与里斯本协定和TRIPS一致 
只要在原产地受保护即应予保护
未披露信息
  1999年《商业侵权法》;《药剂师条例》第47D条款
商业秘密,包括具有商业价值且非为公众所知或非易获得的信息;向卫生部提交的某些类型的保密试验数据
可独立创造的信息
商业秘密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即应予以保护;试验数据最多保护5年
植物新品种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植物新品种,基本特征一致、稳定;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提出的外国申请
有限的实验使用
一般情况下注册之日起20年;葡萄、果树、林木和其他多年生植物为25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法》
原创性的集成电路
合理使用例外
首次销售起10年和完成之日起15年中的较早者
 
以色列司法部下属的专利局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注册专利、设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下设专利、专利手续办理、设计、商标和专利合作条约(PCT)五个部门。[3]以色列专利局已成为专利PCT申请国际检索机构。以海关可以扣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2010年,此类扣押案件大幅增加(共700余起,往年400余起)。[4]
 
  二、以色列知识产权制度特殊做法和新动向
 
  (一)专利。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对其专利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或者依据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或欧盟)申请已被接受而进行简化审查。2009年,专利局为申请“绿色”专利(指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专利)开通了“快车道”程序,满足条件的申请将在分类之后3个月内开始审查。2011年1月起,为加快程序,专利申请公布由书面公布改为在专利局网站上公布,且应在申请提出18个月后即予以公布。
 
  由于以色列是仿制药生产大国,其关于药品专利保护的规定受到很大关注。根据以现行法律,如果药品上市批准期限拖延,对该药品专利的保护期可以延长最长5年。如果存在“参考专利”(reference patent),则只有该专利在美国和至少一个欧盟的参考国都延长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在以色列也延长保护。如果只在其中一个参考国获得了上市批准,则只要在一个参考国延长保护,在以色列也可以延长保护。根据2005年的新规定,参考专利保护延长期为参考国中延长期的较短者。在这种情况下,当在参考国专利保护期结束时,在以色列的保护期也结束,以制药公司就可以开始生产不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2010年,以色列与美国达成协议,将参考国数量由原来的21个减少到6个(美国、英国、西班牙、德国、法国和意大利)。2012年4月,与美国的协议内容被立法部长委员会批准,进入立法修订程序。
 
  对于试验数据的保护,2005年通过的《药剂师条例》规定了数据专有期制度,保护保密的试验数据免遭不当商业使用。2011年,专有期被延长到从在任意参考国注册起最高6.5年。仿制药可以在专有期期间申请上市批准,审查期限为12个月。因此,如果及时提出申请,仿制药在以色列可以获得5年的保护期。
 
  (二)商标。
 
  根据以色列法律,只要是商标持有人同意生产的合法货物,再包装和贴标符合要求,则该货物的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侵权。出现纠纷时,适用“先到先得”原则。
 
  (三)地理标志。
 
  以色列签署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很大。保护产品范围包括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手工制品,严格禁止模仿地理标志。出现纠纷时,适用“先到先得”原则。
 
  (四)版权和相关权利。
 
  2007年,以议会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加强了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吸纳了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最新情况。
 
  第一,关于版权保护例外与限制,用“合理使用”原则取代了“合理交易”原则,增加了版权使用例外的弹性。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引用等。
 
  第二,引入了关于受雇完成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版权原则上均归作者所有。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其版权归雇主。但是受委托完成成果的版权归作者。由于规定版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且以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作者权利,认为雇员无权放弃法定权利,将影响雇主尤其是国际公司的利益。
 
  第三,引入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问题。间接侵权包括对受保护作品复制品的商业使用。
 
  第四,关于平行进口,如果受保护产品在以色列完成,进口该作品的复制品将构成侵权。如果权利人在生产国授权生产,则不构成侵权。
 
  (五)其他。
 
  以色列法律规定,官员、军队和国有医院的医生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以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支持下取得的知识产权应留在以国内,不能转让出国。
 
  三、以色列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
 
  以色列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签署了大部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享有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在内的全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以色列生效的由WIPO管理的条约有:[5]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3.《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4.《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5.《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6.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7.《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 ofSource on Goods)
 
  8.《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TLT))
 
  9.《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6]
 
  11.《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licatio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12.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
 
  13.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14. 《为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
 
  此外,以色列还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色列于2007年接受了修改TRIPS的议定书。[7]
 
  以色列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很多双边协定也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如1995年与欧共体签订的《欧洲-地中海协定》、2010年与美国签订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色列政府协定》(解决药品专利保护延展期、申请公布和数据专有期等问题)。[8]1989年与德国签订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协定》、1992年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订的协定、1997年与土耳其签订的《兽药领域合作协定》,以及与美国、墨西哥和约旦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与以开展技术合作时应注意以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规定。例如,官员、军队和国有医院的医生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以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支持下取得的知识产权应留在以国内,不能转让出国;严格禁止模仿地理标志;雇员工作成果的版权可能归雇员所有等。此外,以高科技公司在向国际市场推广技术时倾向于许可使用方式,而不是转让知识产权。因此,引入以高科技时需事先确定合作方式,合理考虑对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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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色列第四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第101页,Table AIII.4,Summa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in Israel, May 2012。WTO文件编号:WT/TPR/S/272。
 
[2]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以色列专利局网站http://www.justice.gov.il/MOJEng/RashamHaptentim/及专利局2011年年度报告。
 
[4]以色列第四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第56页。
 
[5]以色列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虽签字但是未生效。据WIPO网站,http://www.wipo.int/wipolex/zh/wipo_treaties/。检索日期:2013年7月9日。
 
[6]以色列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7]以色列第四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第50页。
 
[8]以色列第四次WTO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第50页、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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